全晉文卷四十四
烏程嚴可均校輯
唐彬
彬字儒宗。魯國鄒人。魏時為郡門下掾。轉主簿。遷功曹。舉孝廉。州辟主簿。文帝為丞相。辟為鎧曹屬。除尚書水部郎。武帝受禪。賜爵關內侯。出補鄴令。遷弋陽太守。母憂去官。起監益州諸軍。徙監巴東諸軍。加廣武將軍。以平吳功遷右將軍。都督巴東諸軍事。徵拜翊軍校尉。改封上庸縣侯。出為使持節右將軍監幽州諸軍事。領護烏丸校尉。免。元康初拜使持節前將軍雍州刺史。領西戎校尉。卒謚曰康。
臨雍州下教聘處士
此州名都。士人林藪。處士皇甫申叔、嚴舒龍、姜茂時、梁子遠等。並志節清妙。履行高潔。踐境望風。虛心飢渴。思加延致。待以不臣之典。幅巾相見。論道而已。豈以吏職。屈染高規。郡國備禮發遣。以副於邑之望。(晉書唐彬傳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唐彬 魏舒 一
魏舒
舒字陽元。任城樊人。魏嘉平中為郡上計掾。察孝廉。對策上第。除澠池長。遷浚儀令。入為尚書郎。正元中遷鍾毓後軍長史。轉文帝相國府參軍。歷宜陽滎陽二郡太守。晉受禪。徵拜散騎常侍。歷冀州刺史。入為侍中。遷尚書。太康初拜尚書右僕射。尋徙左僕射。領吏部。加右光祿大夫。代山濤為司徒。署兗州大中正。太熙元年遜位。尋卒。年八十二。謚曰康。
上言宜定六宮娉使
今選六宮。娉以玉帛。而舊使御府丞奉娉。宣成嘉禮。贄重使輕。以為拜三夫人宜使卿。九嬪使五官中郎將。美人良人使謁者。于典制為弘。(晉書魏舒傳。)
與山濤書
詵至孝。中閒去郎。正為母耳。居喪毀瘁。殆不自全。其父喪在緱氏。欲改葬不能自致。故過時不葬。後于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。不時閉。服欲闋乃閉。葬後經年乃見用。作平輿監軍長史。任意傷俗。以葬不時閒[閒當作閉]。常為舒口語。其事灼然。無所為疑。(通典一百三。)
與衛瓘書
凡以意相是非者。不可輕以相貶也。(通典一百三。)
諸葛緒
緒。琅邪人。魏景元初為雍州刺史。伐蜀。至劍閣。為鍾會所誣。檻車徵還。入晉為太常。遷崇禮衛尉。
秦議郊配
博士祭酒劉 等議。帝王各尊其主所自出。大晉禮郊天當以宣皇帝配。地郊宣皇后配。明堂以景皇帝文皇帝配。博士宣兆議。禮王者郊天以其祖配。周公以后稷配夭于南郊。以文王配五精上帝于明堂。經典無配地文。魏以先始配。不合禮制。周配祭不及武王。禮制有斷。今晉郊天宜以宣皇帝配。明堂宜以文皇帝配。
全晉文卷四十四 魏舒 諸葛緒 李苞 二
李苞
苞字孝章。譙國人。景元中為盪寇將軍。封浮亭侯。入晉為司馬。
王昌前母服議
禮重統所以正家。猶國不可二君。雖禮文殘缺。大事可知。昌父遇難。與妻隔絕。夫得更娶。妻當更嫁。此通理也。今之不去。此自執節之婦。不為理所絕矣。適可嘉異其意。不得以善羈縻已絕之夫。議者以趙姬為比。愚以為不同也。重耳適齊。志在必還五月之閒。未為離絕。衰納新寵。于禮為廢嫡。于義為棄舊。姬氏固讓。得禮之正。是以春秋善之。明不得並也。古無二嫡。宜如溥駮。(通典八十九。司馬李苞議。)
閣道摩崖題名
景元四年十二月十日。盪寇將軍浮亭侯譙國李苞字孝章。將中軍兵石木工二千人。始通此閣道。(碑本。)
朱整
整仕魏至中書監。晉受禪。歷官未詳。泰康初為尚書僕射。遷吏部尚書。
為魏帝禪晉策
咨爾晉王。我皇祖有虞氏。誕膺靈運。受終于陶唐。亦以命于有夏。惟三后陟配于天。而咸用光敷聖德。自茲厥後。天又輯大命于漢。火德既衰。乃眷命我高祖。方軌虞夏。四代之明顯。我不敢知。惟王乃祖乃父。服膺明哲。輔亮我皇家。勳德光于四海。格爾上下神祇。罔不克順。地平天成。萬邦以乂。應受上帝之命。協皇極之中。肆予一人。祇承天序。以敬授爾位。厤數實在爾躬。允執其中。天祿永終。於戲。王其欽順天命。率循訓典。厎綏四國。用保天休。無替我二皇之弘烈。(晉書武帝紀。 案御覽二百二十引晉陽秋日。朱整少有名行。官至中書監。魏禪晉。使整與中書令劉良共為詔。若然。禪策亦必此二人所撰。今編入。朱整文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朱整 程咸 三
議王娶妃公主嫁禮
案魏氏故事。王娶妃公主嫁之禮。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。天子加以穀璧諸。侯加以大璋。漢高后制聘后黃金二百斤。馬十二匹。夫人金五十斤。馬四匹。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禮。用絹百九十匹。晉興故事。用絹三百匹。(宋書禮志一。)
程咸
咸字延休。魏正元中為司隸校尉府主簿。入晉。歷黃門郎。散騎常侍、左通直郎。累遷至侍中。有集三卷。
已出女不從坐議
夫司寇作典。建三等之制。甫侯修刑。通輕重之法。叔世多變。秦立重辟。漢因循之。(晉志作漢又修之。)大魏承秦漢之弊。未及革制。所以大逆之誅。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。誠欲殄絕醜類之族也。然而法貴得中。刑慎過制。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。無自專之道。出適他族。還喪父母。降其服紀。所以明外成之節。異在室之恩。而父母有罪。則追刑已出之女。夫黨見誅。又有隨異姓之戮。一人之身。內外受辟。今女既嫁。則為異姓之妻。如或產育。則為他族之母。此為元惡之所輕。忽戮無辜之所重。于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。于情則傷孝子之心。且男不得罪于他族。而女獨嬰戮于二門。非所以哀矜女弱。蠲明法制之本分也。臣以為在室之女。可從父母之誅。既醮之婦。使從夫家之罰。宜改舊科。以為永制。(魏志何夔傳注引干寶晉紀。又晉書刑法志。藝文類聚五十四。又通典一百六十三。 案。晉志云。魏法。犯大逆者。誅及已出之女。 丘儉之誅。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。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。表魏帝以 其命。詔聽離婚。荀氏所生女芝。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。亦坐死。以懷妊繫獄。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。求沒為官婢。以贖芝命。曾哀之。使主簿程咸上議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程咸 四
王昌前母服議
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。大夫妻死改室。不拘立嫡。昌父前妻。守德約身。幸值聞通。而固絕之。此禮不勝情而漸入于薄也。昌母後聘。本非庶賤。橫加抑黜。復不然矣。若令二母之子。交相為報。則並尊兩嫡。禮之大禁。昔舜不告而娶。婚禮蓋闕。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。明不足立正后也。聖人之弘。猶權事而變。而諸儒欲聽立兩嫡。並未前聞。且趙姬讓叔隗以為內子。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適妾也。昌父已亡。無正之者。若追服前母。則自黜其親。交相為報。則固非嫡。就使未達。追為之服。猶宜刑貶以匡失謬。況可報楙施行。正為通例。則兩嫡之禮。始于今矣。開爭長亂不可以訓。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。(通典八十九。 案。王昌事詳前竟陵王楙文。)
華林園詩序
平原后三月三日。從華林園作壇。宣宮張朱幕。有詔乃延群臣。(北堂書鈔一百三十二。舊寫本如此。訛脫無從校正。)
平原邑三月三日。從華林園作壇。建僊宮。張朱幕。詔延群臣作詩以頌之。(書鈔陳禹謨本如此。蓋臆改。)
任茂
茂仕魏官爵未詳。晉受禪。為散騎常侍。
功臣配享議
案魏功臣配食之禮。敘六功之勳。祭陳五祀之品。或祀之于一代。或傳之千百代。蓋社稷五祀。所謂傳之于百代者。古之王臣。有明德大功。若句龍之能平水。土柱之能植百穀。則祀社稷。異代不廢也。昔湯既勝夏。欲遷其社不可。乃遷稷。而周棄德可代柱。而句龍莫廢也。若四敘之屬。分主五方。則祀為貴神。傳之異代。載之春秋。非此之類。則雖明如咎繇。勳如伊尹。功如呂尚。各于當代祀之。不祭于異代也。然則伊尹于殷。雖有王功之茂。不配食于周之清廟矣。今之功臣。論其熏績。比咎繇伊尹呂尚猶或未及。凡云配食。各配食于主也。今主遷廟。臣宜從饗。(通典五十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任茂 董勛 姜輯 五
董勛
勛仕魏。入晉為議郎。
荅問禮
俗云正月一日為雞。二日為鉻。三日為豬。四日為羊。五日為牛。六日為馬。七日為人。(北齊書魏收傳。魏帝宴百僚問何故名人日皆莫能知。收對曰。晉議郎董勛荅問禮云云。)
姜輯
輯仕魏官爵未詳。入晉為長史。
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
喪服云。君為女子。子嫁于國君者。傳曰。尊同。則得服其親服。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為君者。其公亦不降之明矣。士之妾子不降母者。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。然則尊與父同。不見厭者。亦宜伸其情。盡禮于其母。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。而母已受王命之寵。成太妃之號。愚謂太妃之尊。但當自降于渤海。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廟耳。至于渤海三王。自宜盡為母之制。不復厭于安平。以從公子降等之禮。(通典八十二。)
安平王嗣孫服議
諸侯體國。嗣孫至重。欲其胤嗣早繼者。文王之為世子。在于王季之時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。而十五便生武王。推此而言。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。男子冠而不為殤。既冠婚姻。不復得以殤服服之。謂以為嗣孫。年已十八。備禮冠娶。當從成人之例。(通典九十一。)
安平王嗣孫薨諸侯應降服議
禮。父在斯為子。君在斯為臣。安平嗣孫。雖已誓于天子。據在臣子之位。五服之差。君臣殊制。其閒豈復容他禮哉。君薨未踰年而世子卒者。猶稱子而名不成君。春秋之正義也。苟不成君。則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。況安平王見在。而命名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。未之敢安也。然諸侯以尊絕周。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。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。不應為制服也。昔秦滅五等。更封列侯。以存舊制。稱列侯者。若云列國之侯也。故策命稱國。終沒稱薨。漢魏相承。未之或改。大晉又建五等。憲章舊物。雖國有大小。輕重不侔。通同大體。其義一也。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。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。皆宜依古諸侯。使絕周服。(通典九十三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姜輯 于睿 六
三公降服議
三公爵命雖尊。班重諸侯。據在王朝。上厭天子。有由而屈。義不得伸耳。以例言之。宜依卿大夫降之服。(通典九十三。)
于睿
睿仕魏入晉。爵里未詳。
駮嶭靖朝日論(景初二年正月)
禮記云。祭日于東。祭月于西。以端其位。周禮。秋分夕月。並行于上世。西向拜月。雖如背實。亦猶月在天。而祭之于坎。不復言背月也。猶如天子東西游幸。其堂之官及拜。官猶北向朝拜。寍得背實為疑。(南齊書禮志上何佟之議。引又見通典四十四。)
荅崇氏問舊君服
崇氏問曰。齊縗三月。大夫在外。其妻長子為舊君。大夫去適他國。便為其所適國君服。于本國絕矣。妻從夫。當為後君服。舊寍以為人乎。以為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。 于睿荅。若妻未去。自若人也。不為舊君也。(通典九十。)
崇氏問 于睿曰。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。君賜環則還。賜玦則去。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。荅曰。其待郊已三月。未得環玦。未適異國。而君埽其宗廟。故服齊衰三月。(通典九十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于睿 七
荅崇氏問殤制服
崇氏問云。舊以日易月。謂生一月哭之一日。又學者云。以日易月者。易服之月。殤之周親者。則以十三日為之制。二義不同。何以正之。 于睿荅云。案傳之發正于周年之親。而見服之殤者。以周親之重。雖未成殤。應有哭日之差。大功以下。及于緦麻。未成殤者。無復哭日也。何以明之。案長殤中殤。俱在大功。下殤小功。無服之殤者。無容有在緦麻。以其幼稚不在服之章。隨月多少而制哭月也。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。下殤緦麻。無服之殤。則已遏絕。無復服名。不應制哭。故傳據周親以明之。且緦麻之長殤。服名已絕。不應制哭。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。(通典九十一。)
荅滿瑋問(瑋字公衡。魏志作偉。太尉滿寵子。甘露中。以子長武忤司馬文王免為庶人。)
衛尉昌邑侯滿瑋問 于睿曰。庶妹亡。有服不。睿曰。喪服。諸侯以尊降不服。(通典九十三。)
荅石包問嫁母服
石包問 于睿曰。聞嫁繼親凶諱便制服。議者所難。以為父後者。不為出母服。嫁母猶出母也。或者以為嫁與見出者異。不達禮意。雖執從重之義。而以廢祭見譏。君為詳正也。睿荅曰。案禮檀弓。子思之母死于衛。柳若謂子思曰。子聖人之後也。四方于子乎觀禮。子盍慎諸。子思曰。吾何慎哉。喪之之禮。如子云子聖人之後。即父後也。如此經文。父卒為繼母嫁者服而已。聖人之後為父後者。服嫁母也。二者分明。無可嫌。(通典九十四。)
荅 于纂問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
于纂問 于睿云。案小記。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。而父稅喪。已則否。注云。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。于喪服年月已過。乃聞之。父服已則否者。不責非時之恩于人所不能也。纂省者此注。良謂賢聖失之甚矣。據降而緦小功者稅之。蓋正親而重骨月也。今父在則祖周。父亡則三年。此非重與。若但以不見則割其正親之本愛。而忍惻怛之痛。使與諸父昆弟同制。此其可乎。尊祖之尊。于是疏矣。又禮為慈母之父母無服。亦云恩不能及。恩不及者。慈母之父母則可也。今以他故。生不見祖。而以為非時之恩。意實不厭。睿荅曰。賢聖及先儒。初無疑怪此者。以其緣人情而恕之。降在小功。不稅自正也。非不相識者也。聽當依就。莫不厭也。禮記明文。先師之議。可信者也。不信聖賢。而欲意斷。直而忽有。正防此輩。周三年者。傳重焉故也。而不識見。何所傳乎。何所重乎。(通典九十八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于睿 八
同母異父昆弟服
游夏。文學之俊也。游習于禮者曰大功。夏廣學者曰齊縗。二者推之。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。繼父無親。立廟祭祀。尚為之周。以比夫同胞。豈有絕道。而欲絕之謂其無親。據繼父。同居異居有輕重。同母昆弟。蓋亦宜矣。異居大功。同居有相長養之恩。服齊縗。似近人情矣。(通典九十一。晉 于睿云。)
孔瑄
瑄仕魏入晉。爵里未詳。
昌邑侯滿瑋庶妹服議。
天子諸侯。誠不應服。又大夫降緦。尊與已敵。則不敢降。旁親降一等。緦麻絕也。凡以尊所降而不服。著弔服。加緦之絰帶。而往哭之。(通典九十三。)
成洽
洽字休甫。仕魏入晉。爵里未詳。
孫為祖持重論
使嫡孫傳重。不服斬也。夫服以三年為至重。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。自此以往。上下降殺一等。經之例也。服父三年。服祖宜周。而傳云父卒為祖後者服斬。為嫡孫者。依此為制。若其必然。越于常例。後祖服異。禮之重事。宜見斬縗之經。不應闕而不記也。且子為父三年。父為長子亦三年。若嫡孫為祖如子。則祖為嫡孫。亦當如父為長子。不得為之周也。(通典十八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孔瑄 成洽 吳商 九
難武申奏為出母服(案。武申奏見三國文。)
喪服傳曰。出妻之子為父後者。為出母無服。與尊者為體。不敢服其私親也。經為繼父服者。亦父後者也。為父後服繼父服。則自服其母可知也。出母之與嫁母俱絕族。今為嫁母服。不為出母服。其不然乎。經證若斯。其謬耳。(通典九十四。)
吳商
商仕魏。入晉為國子博士。惠帝初遷助教。出為益壽令。有禮難十二卷。雜議十二卷。禮議雜記故事十三卷。喪雜事二十卷。雜禮義十一卷。集五卷。
虞濬等周喪嫁娶議(元康二年)
今之拜時。事畢便歸。婚禮未成。不得與娶婦者同也。俊琛稜並以齊縗娶婦娶妻。所犯者重。恆雖無服。當不議。而不諍。亦禮所譏。然其所犯者。猶輕于稜也。湛身既平吉。子雖齊縗。義服之末。又不親迎。則所犯者輕。濬暨為子拜時。禮輕當降也。(通典六十。)
荅或問異姓為後之子服本親
或問以異姓為後。然當還服本親。及其子當又從其父而服邪。將以異姓而不服也。荅曰。神不歆非族。明非異姓所應祭也。雖世人無後。並取異姓以自繼。然本親之服。骨血之恩。無絕道也。異姓之義。可同于女子出適。還服本親。皆降一等。至于其子。應從服者。亦當同于女子之子。從于母而服其外親。今出為異姓作後。其子亦當從于父母服之也。父為所生父母周。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。其昆弟之子。父雖服之大功。于子尤無尊可加。及其姊妹。父為小功。則子皆宜降于異姓之服。不得過緦麻也。(通典六十九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吳商 十
荅劉寶議
案禮貴嫡重。正統所尊。祖禰繼代之正也。夫受重者。不得以輕服服。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者。皆服三年。受重故也。且絕屬之宗。來為人後者服之。如今嫡孫為後。而欲使為祖服周。與眾孫無異。既非受重之義。豈合聖人稱情之制邪。且孫為祖正服周。祖為孫正服九月。嫡孫為後。則祖為加服周。孫亦當加祖三年。此經之明據也。今欲使祖以嫡加孫。孫以庶服報祖。豈經意邪。又欲使絕屬之孫同于嫡孫。豈合人情。(通典八十八。)
難成洽孫為祖持重論
凡為人後者尚如父。今孫為祖後。而欲使為祖周。與眾孫無異。是豈為後之謂乎。且祖為孫正服九月。今嫡孫為後。祖加之周。孫亦加祖三年。經之明義也。今使祖加孫服。而孫不加祖服。豈經義哉。且經云。臣為君祖父母服周。從服例降一等。則君為祖服斬矣。此非經義邪。何意闕而不記也。論又云。孫為祖。如子為父。則祖為孫。亦當如父為長子者。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。祖亦加孫一等服周。如論之意。欲使祖加孫二等。而孫加祖一等。此豈經例。而云傳不通乎。(通典八十八。)
荅成洽難武申奏為出母服
出母無服。此由尊父之命嫁母。父不命出。何得同出母乎。為繼父服者。為其父沒年幼。隨母再適。已無大功之親。與繼父同財共居。為築宮廟。四時祭祀其先。此恩由繼父。所以為服耳。且妾之無子。妾子之無母。父命為母子。則生事之如母。喪則服之三年。貴父命也。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。違廢父命。豈人子所行。又引繼父云經繆也。又出母之黨無服。嫁母之黨自應服之。豈可復同乎。(通典九十四。)
全晉文卷四十四 吳商 十一
駮劉表成粲論父母亡在祖後不為祖母三年
嘗見表所作喪服後定。變除為婦人之服。不踰男子。孫為祖父服周。父亡之後。為祖母服。而云不得踰祖也。又見成侍中云。以為已自受重于祖。祖母服不應三年。商案。假使子為人後。為本父服周。而所後者。更自有子。已則還家。而母後亡。當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。又從祖祖父先亡。已為小功五月而已。後為從父後。從父又先亡。祖母後卒。可復以已先為祖父小功。今為祖母。不踰祖父。復服五月乎。諸如此比。婦服重于夫甚眾。不可具記。不得踰夫之說。經傳無據。嫡行庶服。義又不通。粲又云。已自受重于父。不受重于祖。今服祖母亦當周。又齊縗章。臣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。凡臣從君所服。而降一等。臣從服周。則君為三年也。據為國君而有父若祖之喪者。謂始封君也。其繼體則父與祖並有廢疾不立者也。有廢疾不立。則君受國于曾祖。不受國于祖也。不受國于祖。猶服三年。此則經之明例。非從傳記之說也。其義如此。則凡為後者。皆應三年。何必受重。然後服斬。(通典九十七。)
禋祀六宗說
禋之方言煙也。二祭皆積柴而實牲體焉。以升煙而報陽。非祭宗廟之名也。鄭所以不從諸儒之說者。將欲據周禮。禋祀皆天神也。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風師雨師凡八。而日月并從郊。故其餘為六宗也。以書禋于六宗。與周禮事相符。故據以為說也。且文昌難有大體。而星名異。其日不同。故隨事祭之。而言文昌七星。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。此為周禮。復不知文昌之體。而又妄引為司中司命。箕畢二星。既不係于辰。且同是隨事而祭之例。又無嫌于所係者。(續漢祭祀志中注。
全晉文卷四十四終